序 言
北京理工大學(下稱學校)的前身是1940年成立于延安的自然科學院,歷經晉察冀邊區(qū)工業(yè)專門學校、華北大學工學院等辦學時期,1949年定址北京,并接收中法大學校本部和數理化三個系,1952年定名為北京工業(yè)學院,1988年更名為北京理工大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國家歷批次重點建設的高校,首批進入國家“211工程”和“985工程”,首批進入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
學校作為中國共產黨創(chuàng)辦的第一所理工科大學,牢記為黨育人、為國育才使命,繼承和弘揚延安精神,傳承“延安根、軍工魂”紅色基因,踐行“德以明理、學以精工”的校訓,弘揚“團結、勤奮、求實、創(chuàng)新”的校風和“實事求是,不自以為是”的學風,走出了一條中國共產黨創(chuàng)辦和領導中國特色高等教育的“紅色育人路”,一條立足國防傳統優(yōu)勢、服務國家戰(zhàn)略的“強軍報國路”,一條開放包容、融合協同的“創(chuàng)新發(fā)展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是國家舉辦的高等教育機構和獨立的非營利性事業(yè)法人,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學校名稱為北京理工大學,簡稱為北理工,英文名稱為B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縮寫為BIT。學校網址為www.anhuashiye.com。學校法定注冊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qū)中關村南大街5號。辦學場所包括北京中關村校區(qū)、良鄉(xiāng)校區(qū),廣東珠海校區(qū)等。學校根據需要,依法依規(guī)經有關部門同意可設立和調整校區(qū)及校址。
第三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 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fā)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yǎng)德智體美勞全面發(fā)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四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yǎng)、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chuàng)新、國際交流合作為基本職能,以實施包括留學生在內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學歷教育為主,遵循聚焦主業(yè)、嚴控規(guī)模、保證質量的原則,適當開展各類非全日制、非學歷教育。
第五條 學校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學術為基、育人為本、德育為先,堅持發(fā)展是第一要務、人才是第一資源、創(chuàng)新是第一動力,聚焦“胸懷壯志、明德精工、創(chuàng)新包容、時代擔當”的人才培養(yǎng)目標,科學制定教學和科研評價標準,建立質量保障機制,定期發(fā)布教學質量報告、畢業(yè)生就業(yè)質量報告,保證教育教學質量和學術產出水平,服務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創(chuàng)新高地建設。
第六條 學校堅持服務“四個面向”,圍繞國家工業(yè)化、信息化、國防現代化重大需求,遵循“頂尖工科、優(yōu)質理科、精品文科、新興醫(yī)工”的建設方針,構建優(yōu)勢與特色、傳統與新興、應用與基礎、綜合與交叉相促進的工理管文醫(yī)協同發(fā)展學科總體布局,高質量推進“雙一流”建設內涵式發(fā)展。
第七條 學校堅持以師生為中心,維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尊重學術自由和學術活動的獨立性,為師生員工在教學、研究、學習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建立師生員工權益保障和救濟機制。
第八條 學校遵循平等、友好、互惠的原則,與地方人民政府、國(境)內外大學、教育科研機構、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和個人開展教育科研合作與文化交流。
第二章 舉辦者和學校
第九條 學校是國家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經國務院確定由國務院工業(y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主管,由國務院工業(y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建設。
第十條 舉辦者依法對學校的辦學行為進行指導、監(jiān)督和規(guī)范;任命應由舉辦者任命的人員;考核和評估學校辦學水平與辦學質量;依據實際情況調整為學校提供的教育資源配置;核準學校章程,審查批準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對學校不當使用辦學自主權的行為予以糾正等。
第十一條 舉辦者依法保障學校辦學條件,為學校提供穩(wěn)定的辦學資金和教育資源;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提供辦學自主權救濟途徑;為學校改革和發(fā)展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支持學校依法自主籌措、管理、使用和處置財產和經費;維護學校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干預。
第十二條 學校依法實施自主辦學,獨立管理內部事務,依法實行信息公開,接受舉辦者、政府主管部門、師生員工和社會監(jiān)督。
學校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ㄒ唬└鶕鐣枨?、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guī)模,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jié)系科招生比例;
?。ǘ┮婪ㄗ灾髟O置和調整學科、專業(yè);
?。ㄈ└鶕虒W需要,自主制定教學計劃、組織實施教學活動、選編教材,健全校內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
(四)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fā)和社會服務,依法依規(guī)擴大和保障科研人員的科研自主權;
?。ㄎ澹┌凑諊矣嘘P規(guī)定,自主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鶕嶋H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yè)技術人員的職稱、管理服務人員的職員等級,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ㄆ撸εe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本章程確定由學校自主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學校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遵守本章程;接受國家、上級主管部門的工作指導和監(jiān)督,貫徹執(zhí)行國家辦學標準;保護學校資產不受侵犯;建立內部監(jiān)督機制;維護教職工和學生合法權益,向教職員工和學生的合理需求提供扶持和幫助;履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本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教職員工、學生和校友
第十四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yè)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教職員工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職責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學術交流與合作;
?。ǘ┌绰氊熓褂脤W校公共資源、享受相應福利待遇;
?。ㄈ┌匆?guī)定獲得自身發(fā)展所需的相應機會和條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業(yè)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ㄎ澹┌匆?guī)定獲得獎勵和榮譽稱號;
?。┲W校改革、建設和發(fā)展及關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ㄆ撸﹨⑴c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ò耍┍磉_異議和提出申訴;
?。ň牛┡c學校約定的權利;
?。ㄊ┓?、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教職員工履行以下義務:
?。ㄒ唬┳袷芈殬I(yè)道德、社會公德,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個人修養(yǎng),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學術誠信,恪盡職責,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fā)展;
?。ㄈ┱湎Ш途S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ㄋ模圩o公共設備和設施;
(五)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
?。﹨⒓訉W校公益活動;
?。ㄆ撸┡c學校約定的義務;
?。ò耍┓伞⒎ㄒ?guī)、規(guī)章以及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ㄒ唬┙處熀推渌麑I(yè)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定和崗位聘用制度;
?。ǘ┕芾砣藛T和工勤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第十六條 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xù)聘、解聘、晉升、獎懲的重要依據。
學校堅持師德師風第一標準,完善師德考核評價機制,并將師德表現作為專業(yè)技術職務評聘、崗位聘用、評獎評優(yōu)、導師遴選、聘期考核、項目申報等的首要內容。
第十七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學生享有以下權利:
?。ㄒ唬┙邮軐W校教育,參加學術、科技、文化、體育等活動,獲得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指導和服務;
?。ǘ┌匆?guī)定使用公共資源,享受國家、學校的獎勵和資助;
?。ㄈ┌匆?guī)定選擇專業(yè)和選修課程;
(四)按規(guī)定獲得學業(yè)證書及學位證書;
?。ㄎ澹┮婪ńM織和參加學生自治組織和學生社團;
?。┲W校改革、建設和發(fā)展及關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ň牛┡c學校約定的權利;
?。ㄊ┓?、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本章程賦予的其他權利。
學生履行以下義務:
?。ㄒ唬┙邮軐W校教育和管理,修德踐行,完成學業(yè);
?。ǘ┳袷貙W生行為規(guī)范,尊敬師長,養(yǎng)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ㄈ┱湎Ш途S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愛護公共設備和設施;
?。ㄎ澹┳袷貙W校規(guī)章制度;
?。﹨⒓訉W校公益活動;
?。ㄆ撸┌匆?guī)定繳納各種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義務;
?。ò耍┡c學校約定的義務;
?。ň牛┓?、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本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校友包括曾在學校學習或工作過的中外人士,以及被學校授予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人員等。
學校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與發(fā)展,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發(fā)展情況,聽取校友意見和建議;聯系和服務校友,關心和支持校友發(fā)展,并依法依規(guī)對為國家、社會、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校友進行表彰;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屆別、行業(yè)、地域特點的校友組織。
第四章 治理結構
第十九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北京理工大學委員會(下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推行教授治學、民主管理,建立符合國情、與學校發(fā)展相適應的現代大學制度。
第二十條 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的主體責任,發(fā)揮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的領導作用,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尕瀼貓?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zhí)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茖W發(fā)展,培養(yǎng)德智體美勞全面發(fā)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ǘ徸h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ㄈ﹫猿贮h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jiān)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干部和后備干部人選;
?。ㄋ模﹫猿贮h管人才原則,貫徹人才強國戰(zhàn)略,加強對人才的政治引領和政治吸納,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fā)揮學?;鶎狱h組織戰(zhàn)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男袑W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jiān)督執(zhí)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jiān)委及其派駐紀檢監(jiān)察機構的監(jiān)督;
?。ㄆ撸╊I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tài)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wěn)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ò耍╊I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ň牛┳龊媒y一戰(zhàn)線工作;
?。ㄊ┯懻摏Q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十一)履行法律和黨內法規(guī)、有關規(guī)定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學校黨的委員會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學校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下稱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全委會由常務委員會召集,主要負責討論決定學校黨的建設的重大事項;對事關學校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等。
校黨委設立常務委員會(下稱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常委會由全委會選舉產生,對全委會負責并定期報告工作,主要負責對學校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決定干部選拔任用和干部隊伍建設的重要事項;決定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項和對人才的政治把關;決定關于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方案和舉措的重大事項等。
校黨委及其常委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遵循民主集中原則制定議事規(guī)則和決策程序,通過“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方式決定學校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guī)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M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fā)展規(guī)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guī)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
?。ǘ┙M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行政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有關法律規(guī)定和程序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聘任或解聘校學術委員會等學術組織成員、理事會成員;
?。ㄈ┙M織開展人才培養(yǎng)、科學研究,推進文化傳承創(chuàng)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社會經濟發(fā)展;
?。ㄋ模┙M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fā)展規(guī)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組織擬訂學校薪酬制度,依據有關規(guī)定,聘任或解聘教職員工;
?。ㄎ澹┙M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jiān)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撠煂W生的學籍管理并實施獎懲,開展招生和就業(yè)工作;
?。ㄆ撸┙M織開展學校后勤保障,做好校園安全穩(wěn)定工作;
?。ò耍┙M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策的執(zhí)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和學生通過各類代表大會提出的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ㄊ┞男蟹煞ㄒ?guī)和學校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常委會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決定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黨委常委會會議和校長辦公會議要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對干部任免建議方案,在提交黨委常委會會議討論決定前,應在黨委書記、校長、分管組織工作的副書記、紀委書記等范圍內進行充分醞釀。對專業(yè)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經過專家評估及技術、政策、法律咨詢。對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方式,廣泛聽取師生員工的意見建議。對會議決定的事項如需變更、調整,應根據決策程序進行復議。
第二十五條 中國共產黨北京理工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檢查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決策部署執(zhí)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國家監(jiān)委駐北京理工大學監(jiān)察專員辦公室,與學校紀委合署辦公,代表國家監(jiān)委履行“上對下”監(jiān)察監(jiān)督職責。學校紀委、駐學校監(jiān)察專員辦公室統稱學校紀檢監(jiān)察機構。
第二十六條 校務委員會是服務學校改革發(fā)展的咨詢、協商、審議和監(jiān)督機構,按照自身章程推動人才培養(yǎng)、學科布局、隊伍建設、科技創(chuàng)新、校地合作等專項工作,推進學校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二十七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學術委員會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產生,按照自身章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第二十八條 學校設置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學位評定工作。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校學位管理辦法和學位標準等;
?。ǘ┴撠煂W校學位授權點增列審核;
(三)審議和決定學位授予與撤銷,做出建議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決議;
?。ㄋ模徸h和決定研究生指導教師的遴選;
?。ㄎ澹┰u審校級優(yōu)秀博士學位論文、優(yōu)秀碩士學位論文;推薦全國、北京市優(yōu)秀博士學位論文;
?。┙M織學位授予質量的研究與評估工作;
?。ㄆ撸┢渌枰獙W位評定委員會承擔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據國家相關規(guī)定建立并行使職權。
第三十條 黨委教師工作委員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研究審議學校教師思想政治和師德師風建設工作重大事項,指導相關單位開展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黨委教師工作部,代表黨委履行黨管教師工作的職能,統籌協調學校教師思想政治和師德師風建設工作。
第三十一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本科生、研究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的重要形式。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依據校黨委批準的相關規(guī)定行使職權。
第三十二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為主的管理體制。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yǎng)和學科建設需要設立二級學院及其他教學科研機構(以下統稱為學院),并根據發(fā)展需要適時調整。學校統一領導學院工作,定期評估學院的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等情況。學院的設立、變更、撤銷等,根據需要在一定范圍內征求意見,由校黨委決定。
學院作為學校內設的辦學實體,依據學校授權負責組織實施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等,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學院實行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院級黨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全面負責本單位黨的建設,履行政治責任。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院級黨組織會議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黨政聯席會議負責討論和決定學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有關黨的建設,包括干部選拔任用、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等工作,由學院黨委會會議研究決定;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由黨委會會議研究討論后,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學院設立教職工(代表)大會、教授委員會及其他直屬組織、機構。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教授委員會及其他直屬組織、機構依照相關規(guī)定參與學院的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專業(yè)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民主管理及其他工作。
第五章 組織和機構
第三十三條 學校按照精簡、高效、統一的原則,根據需要設置學術組織和管理、服務機構。
第三十四條 學校設置學位評定委員會、專業(yè)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設置教育基金會、校友會;設置若干職能部門和辦事機構。
第三十五條 學校按照學科分類設置若干學部。學部在校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專業(yè)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的指導下開展與學術相關的工作。
第三十六條 學校各類組織、機構,依照相關規(guī)定產生并履行職責。黨的基層組織與行政機構同步建立。
第三十七條 學校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和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及自身章程運行和管理。
第三十八條 學校設立校院兩級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群眾組織,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組織領導下,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履行相應的職責,代表和維護教職員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 學校支持民主黨派及其他社會團體依法按照各自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并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為學校改革發(fā)展建設作出貢獻。
第六章 資產和經費
第四十條 學校國有資產是指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以及其他國有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等。
第四十一條 學校對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管理權和使用權,實行“國家統一所有,學校主管部門監(jiān)管,單位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四十二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y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條 學校通過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按照合法、平等、互利的原則爭取和鼓勵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向學校捐贈。
第四十四條 學校嚴格按照國家財經法規(guī)管理財務工作,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經濟責任制和內部審計制度,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規(guī)范學校及校內各部門(單位)的經濟行為,加強對所辦企業(yè)的監(jiān)督管理,防控各類經濟風險,保障資金運行安全。
第四十五條 學校建立資產管理制度,嚴格國有資產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益,實行成本核算,優(yōu)化資源配置,促進資產合理、節(jié)約、高效地使用,保證其安全、完整。
第七章 標識
第四十六條 學校?;諡閳A形,由外圈中英文名和圈內圖案組成。圈內中部圖案整體造型呈樹狀,由下而上表現為雄鷹展翅高飛,到頂端演變成口銜橄欖枝的白鴿;圈內底部圖案由延安寶塔和“1940”組成;?;罩魃{為綠色,輔助色為墨綠色和褐色。校標為校徽中部的樹狀造型。
第四十七條 學校校旗為長方形,正中為校標,校標下方為趙樸初題寫的“北京理工大學”及英譯名大寫字母;校旗旗面長寬比例為1:0.618。
第四十八條 校慶日為每年9月下旬的第一個星期日。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校黨委全會審定,報國務院工業(y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準。
在學校分立、合并、終止,或者辦學活動發(fā)生重大變化,或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發(fā)生變化時,應對章程進行修訂。章程的修訂程序與章程的制定程序相同。
章程的修訂應由校長或校黨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聯名提出。
第五十條 學校辦學活動必須遵循本章程;學校其他規(guī)章制度及文件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學校此前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予以修改或廢除。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由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核準,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